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20〕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广东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税务机关将调整系统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缴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复工复产,降低纳税人领用发票成本,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将发票“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在此期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免费配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
庚子新春,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急关头、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发出铿锵有力的战斗动员令:“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再接再厉、英勇斗争,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既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总书记以百姓心为心、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深厚人民情怀。
坚持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谁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就把谁高高举起。